Taiwan/台灣 NCC

Taiwan/台灣 NCC 2018-11-14T13:15:30+00:00

Project Description

NCC簡介
為因應全球性之數位匯流發展及監理革新趨勢,以及整合現行通訊及傳播分散之事權,政府乃依民國87年行政院第8次電子、資訊與電信策略會議(SRB會議)建議,規劃成立電信資訊傳播整合監理機關,以收事權統一,政策整合之綜效。

「通訊傳播基本法」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分別於93年1月7日及94年11月9日奉 總統令公布施行後,並於95年2月22日正式成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開啟了我國通訊傳播監理的歷史新頁。

以上資訊出處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申請模式

共分低功率射頻電機(使用Wifi、BT、NFC等等無線技術)與電信終端設備(使用4G LTE行動網路技術)兩種;
其中低功率射頻電機之審驗可分為型式認證,逐部審驗,符合性聲明,簡易符合性聲明;而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可分為型式認證,符合性聲明。

符合性聲明適用產品:
(一)電話機。
(二)自動報警設備。
(三)電話答錄機。
(四)傳真機。
(五)電傳打字機。
(六)有線遙控裝置。
(七)按鍵電話系統。
(八)電腦電話整合設備。
(九)來話顯示終端設備。

簡易符合性聲明適用產品:
(一)藍牙滑鼠。
(二)藍牙鍵盤。
(三)藍牙耳機。
(四)藍牙自拍器。
(五)藍牙觸控筆。
(六)僅供直流電源之藍牙喇叭。


NCC費用

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基準表

用途 審驗方式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新台幣) 項目 減免規定
販賣用 型式認證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一類審驗費 6000 工作頻率1 GHz(含)以下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屬系列產品者審驗費減半收取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二類審驗費 7900 工作頻率超過1 GHz以上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三類審驗費 9800 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逐部審驗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四類審驗費 1700 逐部審驗 同一次申請案, 同廠牌同型號超過兩件者, 第二次以後減半收費
符合性聲明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五類審驗費 2000
自用 自用審驗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六類審驗費 1100 自用審驗 同一次申請案, 同廠牌同型號超過兩件者, 第二件以後減半收費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新台幣) 備註
低功率射頻電機型式認證證明證照費 500 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繳交本項費用.
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合格證明證照費 500 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繳交本項費用.
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証明證書費 500 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繳交本項費用.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

用途 審驗方式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新台幣) 減免規定
販賣用 型式認證 電信終端設備通信介面審驗費 6500 屬系列產品者審驗費減半收取
電信終端設備電磁相容審驗費 5500
電信終端設備電氣安全審驗費 5500
符合性聲明 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審驗費 2000
自用 自用審驗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費 1100 同一次申請案, 同廠牌同型號超過兩件者, 第二件以後減半收費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新台幣) 備註
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證照費 500 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繳交本項費用.
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證照費 500 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繳交本項費用.

NCC申請文件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申請型式認證與符合性聲明者,需準備以下技術文件。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請書
  2. 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3. 中文或英文規格資料
  4. 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5. 器材樣品檢驗報告
  6. 器材樣品4×6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圖片(產品六面照及配件照片),其廠牌、型號須清晰可辨讀
  7. 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8. 其他經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例如: 天線規格書)

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者,需準備以下技術文件;必要時,驗證機關(構)得要求提供測試報告。

  1. 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2. 中文或英文規格資料
  3. 器材樣品4×6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圖片(產品六面照及配件照片),其廠牌、型號須清晰可辨讀
  4. 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5. 其他經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例如: 天線規格書)

申請逐部審驗者,需準備以下技術文件;必要時,驗證機關(構)得要求提供測試報告。

  1. 待審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2. 中文或英文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3. 中文或英文之技術規格資料或型錄,應包含頻率及輸出功率等技術規格
  4. 器材來源證明文件
  5. 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6. 其他經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例如: 天線規格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