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台灣 NCC

Taiwan/台灣 NCC 2018-11-14T13:15:30+00:00

Project Description

NCC簡介
為因應全球性之數位匯流發展及監理革新趨勢,以及整合現行通訊及傳播分散之事權,政府乃依民國87年行政院第8次電子、資訊與電信策略會議(SRB會議)建議,規劃成立電信資訊傳播整合監理機關,以收事權統一,政策整合之綜效。

「通訊傳播基本法」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分別於93年1月7日及94年11月9日奉 總統令公布施行後,並於95年2月22日正式成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開啟了我國通訊傳播監理的歷史新頁。

以上資訊出處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申請模式

共分低功率射頻電機(使用Wifi、BT、NFC等等無線技術)與電信終端設備(使用4G LTE行動網路技術)兩種;
其中低功率射頻電機之審驗可分為型式認證,逐部審驗,符合性聲明,簡易符合性聲明;而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可分為型式認證,符合性聲明。

符合性聲明適用產品:
(一)電話機。
(二)自動報警設備。
(三)電話答錄機。
(四)傳真機。
(五)電傳打字機。
(六)有線遙控裝置。
(七)按鍵電話系統。
(八)電腦電話整合設備。
(九)來話顯示終端設備。

簡易符合性聲明適用產品:
(一)藍牙滑鼠。
(二)藍牙鍵盤。
(三)藍牙耳機。
(四)藍牙自拍器。
(五)藍牙觸控筆。
(六)僅供直流電源之藍牙喇叭。


NCC費用

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基準表

用途 審驗方式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新台幣) 項目 減免規定
販賣用 型式認證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一類審驗費 件 6000 工作頻率1 GHz(含)以下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屬系列產品者審驗費減半收取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二類審驗費 件 7900 工作頻率超過1 GHz以上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三類審驗費 件 9800 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逐部審驗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四類審驗費 件 1700 逐部審驗 同一次申請案, 同廠牌同型號超過兩件者, 第二次以後減半收費
符合性聲明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五類審驗費 件 2000
自用 自用審驗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六類審驗費 件 1100 自用審驗 同一次申請案, 同廠牌同型號超過兩件者, 第二件以後減半收費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新台幣) 備註
低功率射頻電機型式認證證明證照費 張 500 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繳交本項費用.
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合格證明證照費 張 500 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繳交本項費用.
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証明證書費 張 500 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繳交本項費用.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

用途 審驗方式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新台幣) 減免規定
販賣用 型式認證 電信終端設備通信介面審驗費 件 6500 屬系列產品者審驗費減半收取
電信終端設備電磁相容審驗費 件 5500
電信終端設備電氣安全審驗費 件 5500
符合性聲明 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審驗費 件 2000
自用 自用審驗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費 件 1100 同一次申請案, 同廠牌同型號超過兩件者, 第二件以後減半收費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新台幣) 備註
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證照費 張 500 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繳交本項費用.
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證照費 張 500 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繳交本項費用.

NCC申請文件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申請型式認證與符合性聲明者,需準備以下技術文件。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請書
  2. 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3. 中文或英文規格資料
  4. 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5. 器材樣品檢驗報告
  6. 器材樣品4×6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圖片(產品六面照及配件照片),其廠牌、型號須清晰可辨讀
  7. 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8. 其他經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例如: 天線規格書)

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者,需準備以下技術文件;必要時,驗證機關(構)得要求提供測試報告。

  1. 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2. 中文或英文規格資料
  3. 器材樣品4×6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圖片(產品六面照及配件照片),其廠牌、型號須清晰可辨讀
  4. 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5. 其他經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例如: 天線規格書)

申請逐部審驗者,需準備以下技術文件;必要時,驗證機關(構)得要求提供測試報告。

  1. 待審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2. 中文或英文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3. 中文或英文之技術規格資料或型錄,應包含頻率及輸出功率等技術規格
  4. 器材來源證明文件
  5. 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6. 其他經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例如: 天線規格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