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MI應施檢驗產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簡要資訊如下:
一、表列商品之修正後檢驗標準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前檢驗標準自113 年1 月1 日起停止適用。
表列商品之檢驗方式、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模式、證書期限及檢驗費率等規定維持不變。但
檢驗方式採符合性聲明,於112 年12 月31 日前已依修正前檢驗標準簽署符合性聲明書者,應
於113 年12 月31 日以前依修正後檢驗標準重新簽署符合性聲明書,屆期未完成者,自114 年
1 月1 日起原符合性聲明失其效力。
五、自公告日起,辦理型式認可及驗證登錄處理方式:
(一)已取得證書者:依修正前檢驗標準取得之商品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可使用至其有效
期間屆滿為止,其主型式無變更者,於證書有效期間內仍可依原檢驗規定申請增列系列商
品或核准。
(二)證書延展者:依修正前檢驗標準取得之商品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符合「商品型式認
可管理辦法」或「商品驗證登錄辦法」規定之延展要件者,於 112 年 12 月 31 日以 前得依
原檢驗規定申請延展,延展後證書有效期間3 年,並可使用至其有效期限屆滿為止;自
113 年 1 月 1 日 起向本局申請延展者,應提供符合修正後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
文件向本局重新申請。
(三)新申請者:於 112 年 12 月 31 日以 前,依修正前檢驗標準取得證書者,證書有效期間自發
證日起3 年,並可使用至其有效期限屆滿為止,依修正後檢驗標準取得證書者,證書有效
期間自發證日起3年;自 113 年 1 月 1 日 起提出申請者,應提供符合修正後檢驗標準之型
式試驗報告及技術文件向本局辦理,經本局審查符合者核發證書,證書有效期間自發證日起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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